索 引 号 | MX-/20171114/2772 | 发布机构 | 眉县人民政府 | 发布时间 | 2017-11-14 |
信息标题 | 眉县清理证明事项和盖章环节底单 | ||||
文 号 | 主题词 |
眉县清理证明事项和盖章环节底单 | |||||||
序号 | 证明事项和盖章环节名称 | 设定依据 | 设定该事项的层级及部门(单位) | 开具证明或盖章的单位 | 清理意见及理由 | 备注 | |
清理意见 (取消/保留) | 理由 | ||||||
1 | 经营场所为自有房产,经营者在注册、变更登记时需提供产权证明经营者在注册、变更登记提供经营场所证明 | 《陕西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 陕西省工商局 | 颁发产权证明或能证明产权的部门 | 保留 |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保护物权人的合法权益 | 市场监管局 |
2 |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场所,在注册、变更登记时需经营者提供业主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物业管理部门)及相关利害关系人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场所的证明 | 《陕西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 | 陕西省工商局 | 业主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物业管理部门)及相关利害关系人 | 保留 |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保护物权人的合法权益 | |
3 | 对经营属于国务院和省政府规定需要办理前置许可的项目,在办理注册、变更登记时需提供许可证明 | 《陕西省工商登记前期事项目录》 | 陕西省工商局 | 办理前置许可的部门 | 保留 | 根据国务院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精神要求 | |
4 | 对国务院规定实行实缴登记的行业,经营者在办理注册、变更、注销登记时,经营者必须提交验资证明 | 《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 | 国务院 | 会计师事务所 | 保留 | 结合《公司法》和国务院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精神要求 | |
5 | 对非公司企业法人注册登记时,需提供其上级部门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资金证明 |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 国务院 | 上级部门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 保留 | 法律规定 | |
6 | 股权质押登记中,股权质押人应提供股权证明书 | 《工商登记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项 | 国家工商总局 | 股权质押人办理工商登记的机关 | 保留 | 保证股权质押人股权出质的真实性 | |
7 | 动产抵押登记中以国有资产抵押的,抵押人应提交国资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以集体财产抵押的,应提交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决 议 | 原《动产抵押登记办法》 | 国家工商总局 | 取消 | 2016年7月5日《动产抵押登记办法》已经修订 | ||
8 | 查询企业、个体工商户书式档案,查询人应提供企业介绍信,并出示查询人员有效证件;律师事务所代理诉讼活动,查询人员出示法院立案证明和律师证件 | 《个体工商户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办法》第七条 | 国家工商总局 | 查询企业、立案法院、律师事务所 | 保留 | 保证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律师事务所依法查询档案 | |
9 | 申请办理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从业人员开具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2号第九条第三项 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 |
交通运输部 | 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 保留 | 交通局 | |
10 | 事业单位申请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需开具:①开办资金确认证明;②住所证明;③拟任法定代表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④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事业单位的,应提交举办单位的法人资格证明文件;⑤业务范围中有涉及资质认可事项或者执业许可事项的,需出示相应的资质认可证明或者执业许可证明,并提交其复印件 |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修订)、(国务院令第411号2004年6月27日)《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4年1月24日修订)第四章第三十七条 | 县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县级党政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管理办公室) | ①②④⑤证明事项由举办单位出具、③证明事项由事业单位出具 | 保留 |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修订)、(国务院令第411号2004年6月27日)《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4年1月24日修订)规定 | 编办 |
11 | 事业单位申请变更登记,需开具:①变更住所的,提交新住所证明文件;②变更宗旨和业务范围且内容涉及资质认可或者执业许可的,出示相应的资质认可证明或者执业许可证明,并提交其复印件;③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提交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申请表、现任法定代表人免职文件、拟任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④变更经费来源的,提交经费来源改变的证明文件;⑤变更开办资金的,提交开办资金确认证明 |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修订)、(国务院令第411号2004年6月27日)《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4年1月24日修订)第五章第四十六条 | 县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县级党政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管理办公室) | ①②④⑤证明事项由举办单位出具、③证明事项由事业单位出具 | 保留 |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修订)、(国务院令第411号2004年6月27日)《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4年1月24日修订)规定 | |
12 | 事业单位申请注销登记,需开具:撤销或者解散的证明文件 |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修订)、(国务院令第411号2004年6月27日)《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4年1月24日修订)第六章第五十三条 | 县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县级党政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管理办公室) | 举办单位 | 保留 |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修订)、(国务院令第411号2004年6月27日)《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4年1月24日修订)规定 | |
13 | 党政群机关申请办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登记,需开具:本单位出具的机构地址证明文件 | 《陕西省党政群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管理办法》(陕办发〔2016〕35号)、《陕西省党政群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陕编办发〔2016〕88号)第四章第二十二条 | 县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县级党政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管理办公室) | 本单位 | 保留 | 《陕西省党政群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管理办法》(陕办发〔2016〕35号)、《陕西省党政群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陕编办发〔2016〕88号)规定 | 编办 |
14 | 党政群机关申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变更登记,需开具:变更机构地址的,提交本单位出具的新办公住所证明文件 | 《陕西省党政群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管理办法》(陕办发〔2016〕35号)、《陕西省党政群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陕编办发〔2016〕88号)第四章第二十五条 | 县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县级党政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管理办公室) | 本单位 | 保留 | 《陕西省党政群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管理办法》(陕办发〔2016〕35号)、《陕西省党政群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陕编办发〔2016〕88号)规定 | |
15 | 文物保护单位申请对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需要编制工程立项报告及工程设计方案的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陕西省文物保护条例》第十四条 |
县级文物行政部门 | 工程立项报告及工程设计方案编制单位 | 保留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和国家文物局有关文件规定 | 旅游局 |
16 | 工程建设单位选址不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需要制定原址保护措施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条 | 县级文物行政部门 | 原址保护措施方案编制单位 | 保留 | 不可移动文物是我县重要的文物资源,应当尽可能的保护,取消后不可移动文物将遭到损坏,建议保留。 | |
17 | 工程建设单位在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需要编制工程设计方案、文物勘察报告及文物影响评估报告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八条 | 县级文物主管部门 | 工程设计方案、文物勘察报告及文物影响评估报告编制单位 |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文物局相关文件要求,建议保留 | ||
18 | 中国公民和组织查档案需开具合法证明 | 《档案法》第四章第十九条 | 县级档案部门 | 本人所属镇以上政府证明,公务人员组织证明 | 保留 | 档案保护 | 档案局 |
19 | 会计从业人员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变更、调转、补发、换证等事项需开具丢失证明、工作证明(或户籍证明、居住证明) | 《会计从业资格证管理办法》第十九、二十、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条 | 财政部 | 会计从业机构、户口所在地派出所 | 保留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3号《会计从业资格证管理办法》 | 财政局 |
20 | 机构申请代理记账资格需提供从业人员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证明 |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五条 | 财政部 | 代理记账机构 | 保留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0号《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 |
21 | 当事人申请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需开具同意施行终止妊娠手术证明 |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条 | 眉县卫计局 | 县级以上医院或镇计生办 | 保留 | 禁止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 卫计局 |
22 | 夫妻要求再生育子女需要提供本人婚育或者收养情况证明 | 《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章第27、28条 | 省人大常委会 | 县卫计局、镇计生办 | 保留 | 法定事项 | |
23 | 计划生育审查鉴定时相关单位需出具有关证明或盖章 | 《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七条 | 省人大常委会 | 县卫计局、所在单位 | 保留 | 法定事项 | |
24 | 医疗机构补办执业许可证需出具遗失证明 | 国务院令第149号《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 国务院 | 遗失单位、市级及以上日报社登记的遗失声明 | 保留 | 法定事项 | |
25 | 医师补办执业证需要出具遗失证明 | 《执业医师法》第十三条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执业注册机构、市级及以上报刊发布的遗失证明 | 保留 | 法定事项 | |
26 | 乡村医师补办乡村医师证需要出具遗失证明 |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十三条 | 国务院 | 执业注册机构、市级及以上报刊发布的遗失证明 | 保留 | 法定事项 | |
27 | 申请设置医疗机构需提供资信证明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 | 卫计委 | 银行 | 保留 |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申请医疗机构的个人必须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 |
28 | 建设单位办理施工许可证开具建设资金已经落实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18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八款 | 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金融单位 | 保留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8号2014年6月25日) | 住建局 |
29 | 申请廉租房,申请人需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最低生活保障证明、街道办事处或单位出具的住房现状证明 | 《眉县廉租住房申报审批退出管理程序》 | 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最低生活保障证明、住房现状证明 | 保留 | 审查申请人资格是否达到申请条件 | |
30 | 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需在单位提供收入证明和住房证明;无固定单位的,由所在地居委会和镇政府提供工资收入和住房证明 | 《眉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办法》第十六条 | 眉县人民政府 | 收入证明、住房证明 | 保留 | 审查申请人资格是否达到申请条件 | |
31 | 办理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当事人申请不动产登记时,提交死亡证明材料,遗嘱或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以及与被继承人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 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 | 县级不动产登记中心 | 当地公安派出所、社区、村委会 | 保留 | 证明原权利人消失证据 | 国土局 |
32 | 法律援助对象申请法律援助需要开具经济状况证明 | 《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第十七条 《陕西省法律援助条例》(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号)第十八条 |
国务院 | 村(社区)委员会盖章,镇(街)人民政府 | 保留 | 救助依据 | 司法局 |
33 | 享受就业扶持政策和公共就业服务人员办理就业和失业登记需开具就业或失业证明 | 陕人社发[2009]116号《陕西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试行办法》第二章第七条和第八条 | 省人社厅 | 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或社区 | 保留 | 按照上级规定 | 人社局 |
34 | 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丧葬费补助需开具死亡注销证明 | 眉政办发[2014]42号《眉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实施细则》第三章第八条 | 县人社局 | 各镇(街)派出所 | 保留 | 核定是否正常死亡、核定死亡日期避免超领养老金 | |
35 | 以灵活就业身份参加城保人员的被征地社会保障费发放身份证明 | 宝市劳社发[2010]28号《宝鸡市被征地居民就业和社会保障试行办法》实施细则第九条 | 市人社局 | 所在单位人力资源部门 | 保留 | 核定参保身份 、核发社保费需按参保身份补助给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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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参保单位办理人员参保登记需证明个人或单位编制、工资等信息 | 陕人社函[2016]556号《陕西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经办工作流程(暂行)》 | 省人社厅 | 参保单位 | 保留 |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对于参保范围的要求非常严格、对于缴费基数等信息涉及每个参保人员切身利益,所提供信息均需相关证明材料 | |
37 | 参保单位办理人员退休及退休待遇审核需证明退休人员基本信息及待遇审批信息 | 陕人社函[2016]556号《陕西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经办工作流程(暂行)》 | 省人社厅 | 参保单位 | 保留 | 退休时间、退休待遇涉及每个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要求我中心不能出差错,严格审核流程,仔细核查相关信息的真实性,更要明确参保单位责任 | |
38 | 退休职工增加独生子女待遇时提供《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领取独生子女补助金人员花名册》 | 《陕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城市独生子女补助金发放办法>的通知》陕人口发[2010]75号 | 宝鸡市养老保险经办处 | 计生部门、人社行政部门 | 保留 | 上级规定 | |
39 | 退休职工增加抗美援朝老战士生活补贴待遇时提供《抗美援朝老战士认定表》 |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民政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给企业退休抗美援朝志愿军老战士发放生活补贴的通知》陕人社发[2011]155号 | 宝鸡市养老保险经办处 | 民政部门、人社行政部门 | 保留 | 上级规定 | |
40 | 有视同缴费年限或1993年之前有缴费的正式职工(固定工、合同制)办理退休需提供《陕西省职工退休审批表》 |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算陕西省地方标准》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013年3月22日发布宝鸡市养老保险经办处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经办工作操作规程与质量标准》 | 宝鸡市养老保险经办处 | 人社行政部门 | 保留 | 上级规定 | |
41 | 参保职工申请内退需提供《“两参”人员及5-6级军残人员身份认定表》、《陕西省职工内退审批表》 |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陕西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人社函【2015】691号 | 宝鸡市养老保险经办处 | 民政部门、人社行政部门 | 保留 | 上级规定 | |
42 | 退休或在职人员死亡时享受丧葬费、抚恤金等待遇时需提供《销户证明》或《医学死亡证明》 |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陕人社发【2013】65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人社函【2014】142号;宝鸡市养老保险经办处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经办工作操作规程与质量标准》 | 宝鸡市养老保险经办处 | 公安部门、医院 | 保留 | 上级规定 | |
43 | 退休或在职人员死亡时享受丧葬费、抚恤金等待遇时需提供火化证明或土葬证明 |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陕人社发【2013】65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人社函【2014】142号;宝鸡市养老保险经办处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经办工作操作规程与质量标准》 | 宝鸡市养老保险经办处 | 火化部门或村委会、社区证明 | 保留 | 上级规定 | |
44 | 异地居住退休职工办理异地协查认证需提供《异地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协查通知》 | 《关于对异地居住退休人员进行领取养老金资格协助认证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发[2004]8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经办工作操作规程与质量标准》 | 宝鸡市养老保险经办处 | 退休职工居住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 | 保留 | 上级规定 | |
45 | 参保人员变更身份证号、姓名需提供《变更证明》 | 《陕西省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陕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经办规程》(试行)等五个服务标准化文件的通知》陕社保[2008]92号;宝鸡市养老保险经办处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经办工作操作规程与质量标准》 | 宝鸡市养老保险经办处 | 公安部门 | 保留 | 上级规定 | |
46 | 外县或外省户籍人员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在本县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无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提供《居住证》 | 《社会保险法》第十条,宝鸡市养老保险经办处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经办工作操作规程与质量标准》 | 宝鸡市养老保险经办处 | 居住地派出所 | 保留 | 上级规定 | |
47 | 会计从业人员办理资格证变更、调转、补发、换证等事项需开具丢失证明、工作证明(或户籍证明、居住证明) | 《会计从业资格证管理办法》第十九、二十、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条 | 财政部 | 会计从业机构、户口所在地派出所 | 保留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3号《会计从业资格证管理办法》 | 财政局 |
48 | 机构申请代理记账资格需提供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证明 |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五条 | 财政部 | 代理记账机构 | 保留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0号《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 |
49 | 取水申请人办理取水许可需提供有利害关系的第三者情况说明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十一条 第二款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 | 国务院 | 第三者 | 保留 | 法律、法规规定 | 水利局 |
50 | 建设单位申报消防设计审核备案应当提供建设单位1、消防设计文2、规划许可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陕西省消防条例》第十一条、《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19号)第十五条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公安部 | 1、审图机构、设计院(装修公司)2、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 保留 | 公安局 | |
51 | 建设单位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申报需要提供1、工程竣工验收报2、工程竣工图纸3、消防产品(装修材料)质量合格证明文件4、标准证明文件5、出厂合格证6、设施监测合格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 《陕西省消防条例》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19号)第二十一条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公安部 | 1、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勘查单位 2、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审图机构 3/4/5、生产厂家 6监测单位 |
保留 | ||
52 | 建设单位申报消防安全检查需提供1、建设工程消防竣工验收备案的法律文件2、装修消防设计图纸3、消防产品(装修材料)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 《陕西省消防条例》第十一条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第八条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公安部 | 1.宝鸡公安消防支队2.设计单位(装修单位)3.生产厂家 | 保留 | ||
53 | 登记备案人员报备出境需提交所在工作单位对申请人出国(境)的意见及登记备案人员的基本情况证明 | 《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五条 | 中央组织部、公安部、人事部 | 工作单位 | 保留 | ||
54 | 公民户口迁移需提供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护照或者入境证件或释放证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第十三条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劳动部门、学校、城市户口登记机关、兵役机关、军事机关 | 保留 | ||
55 | 收养人办理收养登记时,需提供单位或村委会出具经济能力情况证明 | 1999年5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发布施行的《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令第14号 第五条 | 民政部 | 村级或所在单位 | 保留 | 对收养人能力进行证明 | 民政局 |
56 | 送养人办理送养登记时,需提供单位或村委会出具经济困难无力抚养情况证明 | 1999年5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发布施行的《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令第14号第六条、第七条 | 民政部 | 村级或所在单位 | 保留 | 对收养人能力进行证明 | |
57 | 收养人办理收养登记时,需提供户口所在地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证明 | 1999年5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发布施行的《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令第14号第五条 | 民政部 | 镇计生办 | 保留 | 子女情况证明有子女不能收养 | |
58 | 收养人办理收养登记时,需提供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健康证明 | 1999年5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发布施行的《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令第14号第五条 | 民政部 | 县级以上医院 | 保留 | 有某些疾病不能收养 | |
59 | 送养人办理送养登记时,需提供与镇 (街)签订的不再生育协议 | 1999年5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发布施行的《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令第14号 | 民政部 | 镇计生办 | 保留 | 杜绝双女户再生育 | |
60 | 送养人办理送养登记时,需提供出具镇 (街)无违反计划生育证明 | 1999年5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发布施行的《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令第14号第六条 | 民政部 | 镇计生办 | 保留 | 杜绝计划外生育未接受处罚送样 | |
61 | 困那群众申请殡葬救助时,提供的殡葬救助申请审批表需盖章、火化证明、销户证明 | 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建立我省困难群众殡葬救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陕民发〔2012〕12号 宝鸡市民政局 宝鸡市财政局 关于建立我市困难群众殡葬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三)救助程序 1.申请救助对象亡故火化后,申请人持逝者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抚恤补助领取证等合法有效证件,向逝者原户籍所在地的镇街民政工作站申请。流浪乞讨人员及无名尸体由所辖县区民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办理 | 省财政厅 | 镇政府、村委会盖章 殡仪馆、户口所在地派出所 |
保留 | 救助依据 | |
62 | 社会组织登记中,拟任负责人需提供身份证明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0号) }第三章第十一条第四款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1号) }第三章第九条第五款 |
国务院 | 社区、村委会或负责人所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 保留 | 确保社会组织法人身体健康应、政治立场坚定,有能力领导、管理社会组织 | |
63 | 社会组织年检中,需要社会组织法人提供由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并盖章的年检报告书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0号) }第五章第三十一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1号) }第四章第二十三条 |
国务院 | 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 | 保留 | 确保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机关全面掌握社会组织上年度的运行情况、财务状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 | |
64 | 社会组织变更登记、注销登记,需社会组织法人提供由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并盖章的信息变更表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0号) }第四章第二十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1号) }第三章第十五条 |
国务院 | 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 | 保留 | 社会组织的变更、注销都需要业务主管单位的仔细审查,确保社会组织的变更、注销合法、合规、合理 | |
65 | 特困人员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时,提供的申请审批表需盖章 | 《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16〕178号)第四章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 民政部 | 村(社区)委员会盖章,镇(街)民政办盖章 | 保留 | 夯实各级责任,确保认定对象精准 | |
66 | 困难群众申请临时救助时,提供的临时救助申请表需盖章 | 《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宝政发〔2016〕13号第四项审批程序 |
市政府 | 村(社区)委员会盖章,镇(街)民政办盖章 | 保留 | 确保认定对象精准 | |
67 | 困难群众申请临时救助,应按规定提交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等证明材料, | 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宝政发〔2016〕13号三、受理程序 |
市政府 | 村(社区)委员会盖章,镇(街)民政办盖章 | 保留 | 确保认定对象精准 | |
68 | 困难群众申请农村低保时,提供的申请审批表需盖章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宝政发〔2014〕12号二、严格规范低保办理程序 | 市政府 | 村(社区)委员会盖章,镇(街)民政办盖章 | 保留 | 夯实各级责任,确保认定对象精准到位 | |
69 | 困难群众申请城镇低保时,提供的申请审批表需盖章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宝政发〔2014〕12号,二、严格规范低保办理程序 |
市政府 | 村(社区)委员会盖章,镇(街)民政办盖章 | 保留 | 夯实各级责任,确保认定对象精准到位 | |
70 | 困难群众申请城镇低收入家庭时,提供的申请审批表需盖章 | 关于印发《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08〕156号第三条 | 民政部 | (社区)委员会盖章,镇(街)民政办盖章 | 保留 | 夯实各级责任,确保认定对象精准到位 | |
71 | 公民和自然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需要其提供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四十五条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县级医院 | 保留 | 法律规定 | 食药监局 |
72 | 公民和自然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需要其提供经营场所证明 |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第17号令)第四条 | 食药监总局 | 社区或村委会 | 保留 | 法律规定 | |
75 | 公民和自然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需要其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第17号令)第十二条第2项。 | 食药监总局 | 市场局 | 保留 | 法律规定 | |
77 | 公民和自然人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需要其提供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四十五条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县级医院 | 保留 | 法律规定 | |
78 | 公民和自然人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需要其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第16号令)第十三条第2项 | 食药监总局 | 市场监管局 | 保留 | 法律规定 | |
79 | 公民和自然人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需要其提供申请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的生产许可,还应当提交相应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以及相关注册和备案文件 |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第16号令)第十四条 | 食药监总局 | 有资质的检验机构 | 保留 | 法律规定 | |
80 | 公民和自然人办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需要其提供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四十五条 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4项 |
全国、省人大常委会 | 县级医院 | 保留 | 法律规定 | |
81 | 公民和自然人办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需要其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 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2项 | 省人大常委会 | 市场监管局 | 保留 | 法律规定 | |
82 | 公民和自然人办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需要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证明 | 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5项 | 省人大常委会 | 村委会或社区 | 保留 | 法律规定 | |
84 | 公民和自然人办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需要其提供执行的食品标准复印件,无食品标准的提供食品原料、辅料要求和生产工艺流程图等加工技术规范 | 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6项 | 省人大常委会 | 有资质的检验机构 | 保留 | 法律规定 | |
85 | 公民和自然人办理小餐饮经营许可证需要其提供: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 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4项 |
全国、省人大常委会 | 县级医院 | 保留 | 法律规定 | |
86 | 公民和自然人办理小餐饮经营许可证需要其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 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2项 | 省人大常委会 | 市场监管局 | 保留 | 法律规定 | |
87 | 公民和自然人办理小餐饮经营许可证需要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证明。 | 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5项 | 省人大常委会 | 村委会或社区 | 保留 | 法律规定 | |
88 | 公民和自然人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需要其提供: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五十一条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县级医院 | 保留 | 法律规定 | |
89 | 公民和自然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需要其提供:经营场所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十五条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社区或村委会 | 保留 | 法律规定 | |
90 | 公民和自然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需要其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十四条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市场局 | 保留 | 法律规定 | |
91 | 学生办理转学、休学、复学盖章 | 依据《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教基一〔2013〕7号第三章第十四条、第十九条 《陕西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三章第十三条、第二十一条、二十二条 |
教育部、省教育厅 | 学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 保留 | 规范电子学籍管理 | 教体局 |
92 | 贫困家庭高中毕业生高等教育入学资助、申请表的盖章 | 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鸡市贫困家庭高中毕业生高等教育入学资助办法》的通知(宝政发【2017】26号)第八条 | 市人民政府、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扶贫开发办公室 | 根据学生情况,分别由学校、村委会、镇(街)办事处、县区民政或扶贫、公安、医保、残联、消防等单位开具证明或盖章 | 保留 | 确定是否资助的依据 | |
93 | 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审核过程中《学生家庭情况调查评议表》盖章 | 财教〔2013〕110号《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第五条 | 财政部、教育部 | 由学生所在学校、家庭所在地村委会、县级扶贫部门、县级民政部门开具证明或盖章 | 保留 | 确定是否资助的依据 | |
94 |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学生家庭情况调查评议表》盖章 | 陕财办教【2014】10号陕西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 陕教贷办〔2016〕9号《关于全面启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义务教育和普通高中子系统的通知》学校要根据困难学生提交的《学生家庭情况调查评议表》将学生的家庭经济信息录入到资助系统中,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库 |
陕西省财政厅、教育厅 | 由学生所在学校、家庭所在地村委会、县级扶贫部门、县级民政部门开具证明或盖章 | 保留 | 确定是否资助的依据 | |
95 | 中高职学生一次性扶贫资助审核过程中需要学生证明材料及申请表盖章 | 宝市财办教【2015】313号《关于下达2015年贫困家庭中高职学生及高中生扶贫资助经费预算的通知》三、贫困家庭中职和高职学生一次性扶贫资助发放对象是扶贫部门“贫困家庭建档信息系统”统计的贫困家庭中职和高职在校生,补助资金由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会同当地扶贫部门据实发放、精准到人 | 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扶贫开发办公室 | 由学生所在学校、家庭所在地村委会、县级扶贫部门开具证明或盖章 | 保留 | 确定是否资助的依据 | |
96 | 学前贫困幼儿生活补助《学生家庭情况调查评议表》的盖章 | 宝政办发〔2011〕127号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鸡市学前一年免费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四、工作流程 陕教贷办【2016】15号《关于开展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教育学生资助工作检查的通知》 |
省教育厅、市人民政府 | 由学生所在幼儿园、家庭所在地村委会、县级扶贫部门、县级民政部门开具证明或盖章 | 保留 | 确定是否资助的依据 | |
97 | 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学生家庭情况调查评议表》盖章 | 陕教贷办〔2016〕1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学前、义务教育和普通高中阶段精准资助工作的通知》三、精准资助程序和方式 陕教贷办【2016】15号《关于开展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教育学生资助工作检查的通知》 |
省人民政府、省教育厅 | 由学生所在学校、家庭所在地村委会、县级扶贫部门、县级民政部门开具证明或盖章 | 保留 | 确定是否资助的依据 | |
98 | 学生在办理生源地助学贷款过程中需要在贷款申请审批表与申请表上盖章 | 陕西省生源地助学贷款实施细则 | 陕西省教育厅、国家开发银行陕西分行 | 根据学生情况,分别由学生所在学校、村委会、街道社区、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盖章 | 保留 | 确定是否下达贷款的依据 | |
99 | 中、高考报名特殊考生户籍认定 | 陕西省招生考试委员会《关于做好2017年陕西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陕招办[2016]45号中报名条件的第(三)条:外省来陕进城务工人员及其他非陕西户籍在陕就业人员随迁子女(以下简称“随迁子女”)申请在陕报名参加高考者,除具备上述基本条件外,截至高考当年8月31日,本人的父亲或母亲或法定监护人应持陕西省居住证3年以上,并按照国家规定在陕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3年以上(含3年)。若省级公安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随迁子女父亲或母亲或法定监护人在陕居住或参保缴费方面的条件作出补充规定时,请各市、县(区)招办遵照执行《关于做好2017年初中毕业学业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宝市考发[2017]2号中报名条件第4条:随迁人员子女按照陕西省教育厅、省发改委、省公安厅、省人社厅《关于印发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后在陕参加升学考试方案的通知》(陕教考[2012]8号)执行 | 省招生办 | 户籍所在派出所 | 保留 | 依据《陕西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宝鸡市初中毕业学业升学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 | |
100 | 中、高考报名特殊考生的父亲或母亲或法定监护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纳认定 | 陕西省招生考试委员会《关于做好2017年陕西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陕招办[2016]45号中报名条件的第(三)条:外省来陕进城务工人员及其他非陕西户籍在陕就业人员随迁子女(以下简称“随迁子女”)申请在陕报名参加高考者,除具备上述基本条件外,截至高考当年8月31日,本人的父亲或母亲或法定监护人应持陕西省居住证3年以上,并按照国家规定在陕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3年以上(含3年)。若省级公安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随迁子女父亲或母亲或法定监护人在陕居住或参保缴费方面的条件作出补充规定时,请各市、县(区)招办遵照执行《关于做好2017年初中毕业学业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宝市考发[2017]2号中报名条件第4条:随迁人员子女按照陕西省教育厅、省发改委、省公安厅、省人社厅《关于印发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后在陕参加升学考试方案的通知》(陕教考[2012]8号)执行。 《关于做好2017年初中毕业学业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宝市考发[2017]2号中报名条件第4条:随迁人员子女按照陕西省教育厅、省发改委、省公安厅、省人社厅《关于印发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后在陕参加升学考试方案的通知》(陕教考[2012]8号)执行 |
省招生办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养老经办处 | 保留 | 依据《陕西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宝鸡市初中毕业学业升学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 | |
101 | 在“骨干教师”评选过程中,需要教师提供做公开课、科研课题、培训等方面的证明材料。 | 依据上级各项评选文件要求 | 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 | 基层学校出具相关证明 | 保留 | 考核所必须的材料 |